對于承裝修試電力企業(yè)的相關資質(zhì)變更需要哪些材料,具體有哪些要求,我們一起看一下:
電力承裝修試變更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合并,一種則是分立。
1 承裝修試電力資質(zhì)變更 之 合并
合并后新設單位,應當向許可機關重新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合并后新設單位的許可證等級根據(jù)實際達到的條件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方中同類許可證的最高等級。
合并后新設單位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并的證明材料;
(二)合并前各單位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2 承裝修試電力資質(zhì)變更 之 分立
分立后新設單位,應當向許可機關重新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許可機關根據(jù)資產(chǎn)、人員和設備等情況,認定分立后至多一個單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續(xù)分立前單位從事同類業(yè)務的業(yè)績。
分立后新設單位的許可證等級根據(jù)實際達到的條件按照本辦法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分立前單位同類許可證等級。
分立后新設單位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分立的證明材料;
(二)業(yè)績證明材料;
(三)原單位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被許可人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發(fā)生變化,被許可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nèi),向許可機關提出登記事項變更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登記事項變更申請表;
(二)原許可證;
(三)變更后的法人執(zhí)照;
(四)涉及修改單位章程的,應當提交修改后的單位章程。
變更后的住所與原住所屬于不同許可機關管轄的,應當向變更后住所地的許可機關提出登記事項變更申請。
許可機關應當自收到登記事項變更申請之日起15日內(nèi),辦理變更手續(xù),并通知申請人。變更后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有效期限不變。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有效期為6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xù)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許可機關提出申請。許可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章規(guī)定的有關程序,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xù)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延續(xù)并補辦相應手續(xù)。
Tag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