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如何索賠,工程索賠的依據和流程各是什么?

2021-04-26 03: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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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索賠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沒有履行或沒有正確履行合同或者因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經濟損失和權利損害,通過合同約定的程序向對方提出經濟或時間補償要求的行為。
在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業(yè)主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賠要求,承包人也可以向業(yè)主提出索賠要求,索賠是雙向的。
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要求,被索賠方可以采取適當的反駁、應對和防范措施,這就是反索賠。
(一)索賠的依據和證據
索賠的依據和證據的內容如下。
1.索賠的依據索賠的依據主要包括合同文件;法律、法規(guī);工程建設慣例。
2.索賠的證據
(1)索賠證據的基本要求
索賠證據是指當事人用以支持其索賠成立或索賠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索賠證據的基本要求是:真實性、全面性、及時性、關聯性和有效性。
(2)索賠的證據
索賠的證據有如下幾類。
①各種合同文件,包括施工合同協議書及其附件、投標書、中標通知書、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圖紙、工程報價單或者預算書、工程量清單、有關技術資料和要求、施工過程中的補充協議等。
②經發(fā)包人或者工程師(監(jiān)理人)批準的承包人的施工方案、施工進度計劃、施工組織設計和現場實施情況記錄。
③施工日記和現場記錄,包括有關設計交底、設計變更、施工變更指令,機械設備和工程材料的采購、驗收與使用等方面的憑證及材料供應清單、合格證書,工程現場水、電、道路等開通和封閉的記錄,停水與停電等各種干擾事件的時間和影響記錄等。
④工程有關錄像和照片等。
⑤備忘錄,工程師(監(jiān)理人)或業(yè)主的口頭指示和電話應隨時進行書面記錄,并給予書面確認。
⑥由發(fā)包人或者工程師(監(jiān)理人)簽認的簽證。
⑦工程各種往來函件、通知和答復等。
⑧工程各項會議紀要。
⑨發(fā)包人或者工程師(監(jiān)理人)發(fā)布的各種確認書和書面指令,以及承包人的要求、請求及通知書等。
⑩氣象報告和資料,如關于溫度、風力、雨雪的資料。
11 投標前發(fā)包人提供的現場資料和參考資料。
12 各種驗收報告和技術鑒定等。
13 工程核算資料、財務報告和財務憑證等。
14 其他,如官方發(fā)布的物價指數、匯率及規(guī)定等。
(二)索賠成立的條件
1.索賠成立的前提條件索賠成立應該同時具備以下3個前提條件。
(1)同合同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
(2)導致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根據合同約定不屬于承包人的行為責任或風險責任。
(3)承包人根據合同規(guī)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2.構成施工項目索賠條件的事件
承包商可以提起索賠的事件有以下幾類。
(1)因發(fā)包人違反合同造成承包人時間、費用的損失。
(2)因工程變更(含設計變更、發(fā)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和監(jiān)理工程師提出的工程變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經監(jiān)理工程師批準的變更)造成的時間、費用損失。
(3)由于監(jiān)理工程師對合同文件的歧義解釋、技術資料不確切,或因不可抗力導致施工條件的改變,造成了時間、費用的增加。
(4)因發(fā)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項目或縮短工期使承包人的費用增加。
(5)因發(fā)包人延誤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損失。
(6)合同規(guī)定以外的項目進行檢驗并檢驗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項目缺陷的恢復所產生的損失或費用。
(7)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暫時停工。
(8)物價上漲、法規(guī)變化及其他。
(三)施工合同索賠的程序
1 根據《標準施工招標文件》,承包人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fā)生后28天內,向監(jiān)理人以書面形式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簡明扼要地說明以下內容,這是索賠工作程序的第一步。
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的28天內,承包人須向監(jiān)理人遞交最終索賠通知書,說明最終要求索賠的追加付款金額和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對于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提出的索賠請求、索賠文件應該交由監(jiān)理人審核,監(jiān)理人在收到上述索賠通知書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后的42天內,將索賠處理結果答復承包人。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發(fā)包人應在作出索賠處理結果答復后28天內完成賠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辦法處理。
2 索賠資料的準備
索賠資料的準備包括索賠資料準備階段、索賠文件的主要內容以及編寫索賠文件注意事項。
3 索賠文件的提交和審核
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fā)生后28天內,向監(jiān)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并說明發(fā)生索賠事件的事由。
4 承包人提出索賠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索賠的期限有兩個需要注意的事項。
(1)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證書后,應被認為已無權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證書頒發(fā)前所產生的任何索賠。
(2)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中,僅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證書頒發(fā)后產生的索賠。提出索賠的期限于接受最終結清證書時終止。
5 反索賠與反擊、反駁
反索賠的工作內容包括防止對方提出索賠和反擊或反駁對方的索賠要求兩個方面。
針對對方的索賠報告,應仔細、認真地研究和分析,找出理由和證據,證明對方索賠要求或索賠報告與實際情況和合同規(guī)定不符合,沒有合同依據或事實證據,索賠值計算不準確或不合理等問題,反擊對方的不合理索賠要求,推卸或減輕自己的責任,使自己不受或少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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